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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新国家局核名有什么限制?

发布时间:2023-12-19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海南新国家局核名有什么限制?
海南新国家局核名有什么限制?

海南新国家局核名有什么限制?

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


1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

2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

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

3、投资人的资格证明(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、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);


4、申请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字词的,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;


5、特殊的申请名称,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。

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


(1)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。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。如:大地建设有限公司。


(2)无行政区划表述,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。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,经营范围必须包含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》其中的五大类。如:大地有限公司。


(3)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。如: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。


(4) 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。如:国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。


(5)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内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,(有限公司股东1到50人,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到200人)。


二、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(包括自治区、直辖市)或者市(包括州)或者县(包括市辖区)行政区划名称。

海南新国家局核名有什么限制?

三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,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:


(一)全国性公司;


(二)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;


(三)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;


(四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;


(五)历史悠久、字号驰名的企业;


(六)外商投资企业。企业名称的属性

  1、企业名称的定义

  区别企业的称谓。企业的特定称呼。企业存在的标志。

  2、名称是法人条件之一

  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企业法人,他的首要条件就是有自己的名称。

  3、名称权

  (1)名称权的取得-企业核准登记之日,企业成立之日,企业即取得名称权。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共生共灭。不存在单独的企业名称,企业是名称的载体。名称预先核准并没有取得名称权,而是自企业登记之日取得名称权。

  (2)名称权的内容

  有依法独立起名、不受干涉的自由权力;

  有以自己的名称对外行使民事行为的权力;

  有以自己的名称对抗政府的权力;(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)

  有平等尊严不受诋毁的权力;

  有受法律保护不被假冒侵害的权力;

  (3)名称权的性质-工业产权中的一部分(专利、注册商标、版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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